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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
2017-10-03 16:06  

酝酿十年,历经四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

一、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修改预算法,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实现了重大突破。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将有利于杜绝预算外资金和其它非规范性收入,从而避免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带来的寻租腐败等问题。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

(三)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全面推进预算公开。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要求各部门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这将有效强化社会对预算活动的监督,促进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建设。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预算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跑步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为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力,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

二、新预算法为地税工作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

新预算法的出台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对地税部门具有多方面、深远的影响。

一是为依法治税提供有力保障。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做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但多年来,由于体制原因,政府在下达税收任务时往往忽视经济和税源实际,客观上导致税务部门“任务治税”,或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或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新预算法通过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随意给地税部门加任务的现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并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这为破解任务管税体制难题提供了法定依据,为解决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超高增长税费任务问题带来积极的影响。

二是对地税部门机构设制和管理体制提出新的要求。新预算法从法律层面再次明确了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这为地税部门的继续存在奠定了基础,给长期困扰地税队伍的税务机构合并问题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地税部门将继续承担起主要为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责。然而,此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自我革命的财税制度改革,给各级预算执行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地税部门必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部门管理体系,以更好地履行新预算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

三是经费体制迎来重大变革。我省地税系统现行经费体制,是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按分类核定比例计提征收经费。新预算法实施后,现行地税经费体制必将面临根本性的调整,实行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是必然趋势。

四是依法治税面临新的挑战。新预算法强化了违法责任追究,对各类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更是直接规定了包括地税部门在内的征收机关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对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一些基层地税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征管手段受限制、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如何防范执法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为契机推动地税工作改革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预算法。通过开展学习及宣传活动,使得税务人员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把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把新预算法的精神和要求贯穿到地税工作中,积极推动各项改革。

(二)不折不扣落实依法治税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地税部门应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依法征税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促进。

(三)科学编制税收收入预算。积极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预测、分析和监控,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客观地编制税收收入预算,为地方政府制定预算提供更准确的参考依据,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

(四)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控。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推进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切实提升数据管税能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大内部监督力度,通过执法督察、内审等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为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提供坚实的保障。

(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制度。树立部门预算管理意识,根据新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按照“运筹有方、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及公开主体是如何要求的?

答:修改后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1.公开内容,包括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2.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3.公开主体。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答:(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6)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哪些行为应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答:(1)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2)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6)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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